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 吳偉隆
劉佳奇 吳蕭玉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被告萬里千君廟法定代理人 許坤森
王國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排除所製造之噪音侵擾至原告住所內等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12條所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另原告劉佳奇、吳蕭玉治訴之聲明第二、三項各請求精神慰撫金5萬元,以上合計為17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7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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