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志堅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蕭志堅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及同條第2項之受要求退去他人住宅仍留滯罪嫌,上開2罪,依同法第308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蕭宗信 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