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戊○○丙○○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戊○○、丙○○、乙○○被訴違反專利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康存真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