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乙○○
76(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甲○○,其住居所為何,未具表明,且其他一切資料亦付闕如,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應於上開同一期間補正之。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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