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8萬1,014元(即關於請求土地所有權部分以土地應有部分比例折算面積再與土地現行公告現值之乘積總和,合併金錢部分之請求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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