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883號
原 告 國勤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此項裁定,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
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日
以95年度中補字第91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