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5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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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2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25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玉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玉婷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基於侵占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良好,其竟侵占因業務關係所保管之福利社營收、賒帳歸還款、週轉金等款項,漠視他人財產法益,實非可取,復考量本案被告侵占之款項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萬7955元,金額非鉅;兼衡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完畢,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偵訊筆錄等附卷可考(見偵卷第11至12頁反面、22頁),並衡酌被告為國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犯後能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犯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為4萬7955元,惟因被告已與告訴人以4萬7955元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金完畢,揆諸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之意旨,爰不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涉本案犯行,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犯後已能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如數給付賠償完畢,業如上述,足認被告已見悔意並盡力彌補損害,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經告訴人表明對於法院給予被告緩刑宣告沒有意見(見偵卷第29頁),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並為緩刑諭知等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018號被告蕭玉婷女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里○鄰○○街○○巷○
○號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玉婷自民國106年6月間起至同年10月10日間,在址設臺中市○○區○○路四段與永春路口之 周正三 所經營之「喜來發工地福利社」擔任營收代管、銷售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蕭玉婷於106年10月10日,保管上開福利社之款項共新臺幣(下同)4萬7955元(營收1萬2600元、賒帳歸還帳款3萬355元、週轉金50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在上址處,將其業務上持有之上開款項共4萬7955元,侵占入己。嗣於106年10月11日蕭玉婷並未上班,經周正三察覺有異,於同年月13日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周正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玉婷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周正三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證人 呂進祿 、趙冠州、 楊庭懿易德誠 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福利社日報表、上開3萬355元明細各1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另未扣案之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另請審酌被告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刑案資料,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犯後復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告訴人對請求法院給予緩刑宣告沒有意見等一切情狀,請予從輕量刑,並為緩刑之諭知,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檢察官尤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洪承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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