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彩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珠友文化事業有限公元大銀行虎尾分行│106年6月5日│44,090元│000000000││││司││││││││ 林尚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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