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智簡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中智簡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忠頴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 郭忠穎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郭忠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且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