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47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程仁宇
菊妹
一、債務人程仁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陸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鍾菊妹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程仁宇於民國100年05月12日邀同另一債務人鍾菊
妹為保證人,簽立貸款契約二份,約定自100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18日止,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參佰伍拾萬元整及貳拾萬柒仟零壹拾捌元整等二筆借款,約定貸款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拾參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
㈡詎債務人程仁宇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1年05月17日及民國101
年06月17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迭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據上開契約第拾參條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參佰伍拾伍萬玖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一般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清償之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4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程仁宇、鍾│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36119│菊妹│5月18日起││三六│││2元│││││├──┼───┼─────┼──────┼──────┼───────┤│002│新臺幣│程仁宇、鍾│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98114│菊妹│6月18日起││三六│││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程仁宇、鍾│自民國101年0││逾期在六個月以│││336119│菊妹│6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程仁宇、鍾│自民國101年0││逾期在六個月以│││198114│菊妹│7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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