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58號債權人新興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丙○○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案外人 林小真 之繼承系統表,並查明債務人丁○○、丙○○有無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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