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告 陳玉美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裕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