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凱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307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凱鑫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賴易杉 於本院案件繫屬中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6307號被告黃凱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凱鑫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上午11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彰化縣○○鄉○道○號高速公路北向206公里200公尺處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乾燥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適賴易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行駛於黃凱鑫前方,賴易杉因前方 王志田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下車C車)減速剎車亦隨即剎車,黃凱鑫反應不及,追撞賴易杉駕駛之B車,致B車再推撞前方C車,B車受撞後安全氣囊啟動撞擊賴易杉胸部,賴易杉因而受有胸痛及胸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賴易杉告訴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凱鑫之供述│全部犯罪事實。│├──┼───────────┼────────────┤│2│告訴人賴易杉之指述│全部犯罪事實。│├──┼───────────┼────────────┤│3│證人王志田之證述│全部犯罪事實。│├──┼───────────┼────────────┤│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全部犯罪事實。│││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紀錄及車禍││││照片光碟各1份││├──┼───────────┼────────────┤│5│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證明告訴人因車禍受傷之事│││斷證明書、仕進診所診斷│實。│││證明書各1份││├──┼───────────┼────────────┤│6│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全部犯罪事實。│││理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彰││││化縣區0000000案)││└──┴───────────┴────────────┘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檢察官呂雅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鄭裕仁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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