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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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1號原告 詹慧眞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詹晉鑑 律師 葉晉瑜 律師被告 潘富貴 訴訟代理人 黃啟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後原告主張,被告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日所述不實,並欲提供證據等語,故本件調查證據是否完備,尚有疑義,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