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392號聲請人 董愷文 (CalvinTung)被繼承人 董濟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一案,其主張被繼承人為董濟民,然未據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3年4月2日以通知書命其補正,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