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5號債務人 陳玉荃 即 陳蕙美 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玉荃即陳蕙美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2號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任職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業務人員服務證明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2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96期,第
1至1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500元,第19至96期每期清償1萬2,500元,則總清償金額為112萬8,000元,清償成數為68.6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及兼差所得外
,尚有公告價值1萬270元對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商業銀行)及公告價值80元對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各乙筆,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陽信商業銀行暨新光金融控股公司股東常會通知書在卷可憑(見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卷第41至42、44頁)。上開投資價值微薄,應認無變價之必要。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48萬857元扣除必要支出67萬2,00元後已無餘額,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12萬8,0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自民國99年11月間任職新光人壽保險公司
業務人員乙職,平均每月薪資收入可得約2萬元等語,業據提出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業務人員服務證明書、100年2月至
7月間債務人業務津貼表、債務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摺內頁薪資轉帳資料等為證(見本院卷第42、44至57頁),是債務人所陳尚非無據。另債務人自陳尚有仲介飾品及保養品之兼差工作,平均每月可得4,500元之營利收入,則債務人每月收入可得2萬4,500元(計算式:20,000+4,500=24,500)。
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債務人自陳目前居住於新北市蘆洲區等語,觀諸債務人所提用以佐證其每月必要支出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費繳費通知單(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46號卷,下稱板院聲請卷,第29至30頁),可見電話裝設於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是債務人所陳應堪採信。佐諸債務人子廖○○部分戶籍謄本及在學證明文件(見板院聲請卷第22、25頁),廖○○(○年0月出生)目前尚未成年且在學中,是債務人目前有扶養廖○○之義務。核以內政部公布100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1,832元及債務人應與其前配偶分擔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務人每月應以至多分擔5,916元(計算式:11,832÷2=5,916)之子女扶養費為當。則債務人自 陳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4,000元之扶養費,顯低於上開數額,應認適當。且債務人願於其子廖○○成年後,全數提撥扶養費4,000元於更生方案,使該更生方案第19期後提高還款金額至1萬2,500元,顯見債務人之還款誠意。至債務人每月支出1萬6,000元扣除子女扶養費4,000元後,餘1萬2,000元(計算式:16,000-4,000=12,000)供個人生活所需。該數額與上開100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㈣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
偏低;債務人因奢侈或浪費行為而負擔債務;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兼職或另謀新職以增加收入;債務人年僅44歲,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尚有21年之工作年限,得以其未來之勞務所得清償全數債務;債務人之兼差所得非固定薪資,其更生方案恐有不能履行之虞;債務人未揭露每月必要支出明細,無法判斷其合理性等語。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負債原因、年齡、兼職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目前從事業務人員之正職外,尚有仲介飾品及保養品之兼職工作,難謂其未戮力工作提高收入以清償債務。是債務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2萬4,500元,業如前述,即應以該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而非以其過去或未來不確定之收入為基石。且更生方案乃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最長期限8年而規劃(本條例第53條第2項參照),自無再為延長清償期之理。至債務人之兼差工作至少於95年12月持續至今,此有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5頁),應有一定之顧客來源及基本營業利潤,雖非薪資收入,仍認有固定營利收入。是以債務人每月薪資及兼差收入預估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固定收入數額,應可認為適當,亦徵更生方案有履行之可能。末債務人每月支出費用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業如前述,在此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從而,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年,並待其子廖○○成年後全數提撥扶養費至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另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就學貸款保證債權13萬7,065元,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為限,於該就學貸款主債務人廖○○、廖○○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且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依銀行法第12條之1第3項本文之規定,向主債務人廖○○、廖○○求償後仍有不足額時,始得以該求償後之實際不足額加入更生方案受清償,並與其他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本院99年2月8日公告之債權表所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按比例計算受償金額。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2.第1至18期每期給付新臺幣(下同)8,5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㈠所示;第19至96期每期給付1萬2,5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㈡所示。││3.債務總金額:164萬3,636元(未含債務人對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2筆就學貸款連帶保證債務13萬7,065元)。││4.清償總金額:112萬8,000元。││5.總清償比例:68.63%。││6.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就學貸款保證債權13萬7,065元,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為限,於該就學貸款主債務人廖○○、廖○○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且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依銀行法第12條之1第3項本文││之規定,向主債務人廖○○、廖○○求償後仍有不足額時,始得以該求││償後之實際不足額加入更生方案受清償,並與其他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本院99年2月8日公告之債權表所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按比例計算受償金額。│├────────────────────────────────┤│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65,910│4.01%│341│501│││股份有限公司│││││├──┼────────┼─────┼────┼────┼────┤│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6,325│1.60%│136│200│││股份有限公司│││││├──┼────────┼─────┼────┼────┼────┤│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09,828│6.68%│568│835│││有限公司│││││├──┼────────┼─────┼────┼────┼────┤│4│萬泰商業銀行股份│170,215│10.36%│880│1,295│││有限公司│││││├──┼────────┼─────┼────┼────┼────┤│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31,647│8.01%│681│1,001│││股份有限公司│││││├──┼────────┼─────┼────┼────┼────┤│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23,710│7.53%│640│941│││股份有限公司│││││├──┼────────┼─────┼────┼────┼────┤│7│臺灣新光商業銀行│38,518│2.34%│199│293│││股份有限公司│││││├──┼────────┼─────┼────┼────┼────┤│8│聯邦商業銀行股份│275,553│16.76%│1,425│2,096│││有限公司│││││├──┼────────┼─────┼────┼────┼────┤│9│甲○(台灣)商業│117,294│7.14%│607│89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香港商香港上│││││││海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58,556│15.73%│1,337│1,966│││股份有限公司│││││├──┼────────┼─────┼────┼────┼────┤│1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61,919│9.85%│837│1,231│││股份有限公司│││││├──┼────────┼─────┼────┼────┼────┤│12│日盛商業銀行股份│164,161│9.99%│849│1,249│││有限公司│││││├──┼────────┼─────┼────┼────┼────┤││合計│1,643,636│100%│8,500│12,5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