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審理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已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甲○○釋放。茲因受刑人甲○○業已逃匿,爰依法聲請將具保人乙○○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623號),於審理中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由具保人乙○○如數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甲○○釋放。其後,受刑人甲○○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受刑人甲○○到署,然甲○○並未到署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受刑人甲○○到署執行,然拘提無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再發函促請具保人乙○○帶同受刑人甲○○到署,受刑人甲○○仍未到署執行等情,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308號卷內所附之本院96年度訴字第623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600號判決書;本院96年11月23日96年刑保字第108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2月13日宜檢明明98執308字第1946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7月10日桃檢堂酉98執助401字第56766號函及所附之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7月27日宜檢欽明98執308字第10505號通知及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甲○○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要可認定其確有逃匿之事實甚明。從而,本件聲請即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自應裁定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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