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國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1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國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被告因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送經鑑定,均檢出含有或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並經本院查閱相關卷宗核實。上開案件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含有或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證,均屬違禁物無訛,又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及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衡情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爰依前揭規定,諭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殘渣袋未經鑑驗,無從確認其內沾有
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之成分,檢察官以此扣案物係違禁物為由,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容有未洽,應予駁回,並由檢察官另為妥適處理。
㈢從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
請沒收銷燬,應予准許,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無證據顯示屬違禁物,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成分證據出處1白色結晶1袋(淨重0.162公克、驗餘淨重0.1618公克)(含包裝袋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79至80頁)2分裝勺1支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殘渣袋1個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4殘渣袋3個未經鑑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