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楊洦育 即偉泰企業社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憶蓉┌──────────────────────────────────────────────────────────────┐│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偉泰企業社楊洦育│永豐銀行宜蘭分行│空白│108年7月12日│75,356元│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