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或定期存款單)、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聲請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五年收入資料正本(含96年度)及證明文件,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從事何種工作、地點、內容、每月薪資收入之數額(含薪資、津貼、獎金等)並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經營順達食材餐具店應說明營利事業之全名、自何時起開始經營、目前是否仍在營業、營業地點,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書影本、五年內每月營業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資料,勞保及健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三)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四)聲請人房屋貸款契約影本及繳款明細,勞健保費繳費證明,說明支出交通費之用途(含使用之交通工具、車牌號碼、行車執照影本、往返地點、頻率),說明支出生活費之內容及證明文件。
(五)提出與銀行公會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還款計畫,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六)陳報全部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七)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建物及(或)土地謄本正本、投資證明文件、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八)聲請人應說明何時發生車禍、發生車禍之原因及地點、車禍發生後聲請人是否仍繼續工作、是否受有任何賠償(如保險金、相對人之賠償金等)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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