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振瑋 律師
詹豐吉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臺 即翻修王企業社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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