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勞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聲字第14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事件(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2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5月10日本院106年度勞聲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10日所為106年度勞聲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之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之裁判費1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郭顏毓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