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債權人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代理人 陳泓年 律師債務人 吳義勇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17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本件與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979號(即就債務人 李聲堂 准予核發支付命令部分)為同一事件,且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義勇、李聲堂為連帶請求。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靖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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