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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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借款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三號聲請人 劉昌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源 間請求給付借款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李寶堂法官李錦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