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6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黄盈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黄盈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黄盈珊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為如附表編號1至3、6、7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6月(│││││共4罪)│├────────┼────────┼────────┼────────┤│犯罪日期│97年12月11日│97年12月10日│97年7月4日、│││││97年7月9日、│││││97年7月10日、│││││97年9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97年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98年度毒偵字第│署98年度毒偵字第│署97年度偵字第25│││51號│51號│391、25886號;98│││││年度偵字第372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07年度訴緝字第│107年度訴緝第36││實││38號│38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27日│107年4月27日│107年5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07年度訴緝字第│107年度訴緝字第││決││38號│38號│3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27日│107年4月27日│107年6月19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4月(│││││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2月9日│107年2月9日│97年7月22日│││││97年9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署97年度偵字第26│││第856號│第856號│46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09│107年度訴字第209│107年度訴緝字第││實││1號│1號│35號││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1日│107年9月21日│107年9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09│107年度訴字第209│107年度訴緝字第││決││1號│1號│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3日│107年10月3日│107年10月15日│││││││└─┴──────┴────────┴────────┴────────┘┌────────┬────────┬────────┬────────┐│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共2罪)│││├────────┼────────┼────────┼────────┤│犯罪日期│97年7月24日│││││97年9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97年度偵字第26│││││46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實││35號││││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決││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