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謝志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鐠傳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31,3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1,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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