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軒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軒因妨害性自主及妨害自由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5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2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