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05號
原告 林拓延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安益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