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4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