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16號原告 呂育純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被告南弘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前,補正被告已死亡之董事 葉永忠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及被告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者,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起訴,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葉永忠已於起訴前死亡(起訴日:民國106年4月6日,葉永忠死亡日:同年3月27日),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被告為法人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被告應由何人為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尚有不明,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又被告自94年迄今每年均申請營利事業停業登記迄今,本院憐恤原告查詢相關資料不易,爰將依職權查得之被告章程隨裁定檢附原告,俾利補正,毋得稽延。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