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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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555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文淑慧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文淑慧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九年八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文淑慧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8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
9年5月8日執行羈押,至109年8月7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文淑慧所犯加重詐欺罪,已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確保訴訟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