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51號原告 吳炳翰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被告 陳致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