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57號聲請人運霖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耀 訴訟代理人 傅凱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 司催 字第3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6月1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0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19日屆滿(104年10月18日為星期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60號卷宗、104年6月18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玉芬┌──────────────────────────────────────────────────────┐│支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36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上鋼股份有限公司陳台灣銀行內壢分行│104年5月16日│42,315元│AJ六八六九0四│││1│ 義璋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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