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21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複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促字第2165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98年1月31日│70,000元│98年2月2日│YC0000000││0││││││1│││││├─┼───────────┼───────────┼───────────┼───────────┤│0│98年2月28日│70,000元│98年3月2日│YC0000000││0││││││2│││││├─┼───────────┼───────────┼───────────┼───────────┤│0│98年3月31日│86,450元│97年3月31日│YC0000000││0││││││3│││││├─┼───────────┼───────────┼───────────┼───────────┤│0│98年3月31日│70,000元│97年3月31日│YC0000000││0││││││4│││││├─┼───────────┼───────────┼───────────┼───────────┤│0│98年4月30日│70,000元│98年4月30日│YC0000000││0││││││5│││││├─┼───────────┼───────────┼───────────┼───────────┤│0│98年4月30日│86,450元│98年4月30日│YC0000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