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聯達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秋玉 代理人 許字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慧慧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1 蔡忠俊 桃園市龜山區農會110年8月15日225,892元FA0000000聯達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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