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戴宏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漢翔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