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76號上訴人甲○○
一、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重訴字第476號清償借款事件,雖上訴人具狀「聲明異議」,惟上訴人對於判決,係於上訴期間內以書狀向法院表示不服之意旨,雖該書狀內未用上訴名稱,仍應以提起上訴論,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6,673,0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4,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