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6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 皇泰 數位傳動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丁○○
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簽訂之借據暨約定書第11條、保證書第3條約定,係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揆諸首開規定,自應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玗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