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702號債權人 林順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永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張永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經查系爭27紙本票均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故請敘明本件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或本票票據關係請求?
四、承上,本件若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借款本金新台幣81,000元之借據影本及債務人簽章確認已收訖該金額之書面證明影本。
五、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六、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七、請提出存證號碼000096號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