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384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即 劉大偉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劉大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均記事勿省略)、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有無均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改列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應詳列姓名、戶籍住址),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