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44號上訴人 林春梅 被上訴人 徐玉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就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登報道歉部分,則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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