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拍字第43號聲請人 何俊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湘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表明明確之請求標的(金額)。
三、請提出民國106年11月3日之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