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62號
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錦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1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