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賢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簡易判決書3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1月17日11時40分許之採│100年1月26日17時採尿時點│100年3月16日│││尿時點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808│雲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號│428號│499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港簡字第39號│100年度港簡字第82號│100年度港簡字第98號││事實審├──┼─────────────┼─────────────┼─────────────┤││判決│100年2月25日│100年4月20日│100年5月17日│││日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港簡字第39號│100年度港簡字第82號│100年度港簡字第98號││判決├──┼─────────────┼─────────────┼─────────────┤││確定│100年3月21日│100年5月6日│100年6月6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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