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29號原告 周煌林 被告 詹涵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就原告提出告訴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以112年度訴字第423號刑事判決諭知追加起訴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鄭雁尹法官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俊廷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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