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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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21號原告 王安邦 被告 岳榆倢
蘇建豐
龍宜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1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許芳瑜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郝彥儒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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