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68號原告 洪凱軒 訴訟代理人 洪巧華 律師
陳宗豪 律師被告 李柏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95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附民卷第6頁),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鄭雁尹法官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廷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