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景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續字第24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珮茹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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