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97號上訴人甲○○
5號兼法定代理人丙○○
乙○○上訴人與00000000(真實姓名詳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壹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啟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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