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1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12日(聲請書誤植為96年3月1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3月19日以96年度士簡字第29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3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後經本院於97年9月19日以97年度撤緩字第109號撤銷緩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竊盜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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